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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研究所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来源:计划生育研究所     日期:2015-01-29     浏览数:     【 字体: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促进我所领导班子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为创建和谐计划生育研究所提供决策制度保证,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计生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计生所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计生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涉及计生所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6.计生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7.计生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8.计生所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9.计生所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制定及实施;
    10.计生所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11.计生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12.学生培养中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计生所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5.其他计生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安排
    1.所级干部的推荐、所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2.计生所管理的干部的任免;
    3.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任职推荐;
    4.计生所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5.其他计生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计生所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
    2.单项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3.单价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4.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211工程、985工程等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计生所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项目;
    5.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万元以下 (不含10万元)的项目;
    6.超过计生所年度预算增加的项目;
    7.其他计生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计生所年度经费预算。
    二、集体决策前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所务会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所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计生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计生所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所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所务会决策之前,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
    (五)计生所管理的干部的任免,所务会在决定之前要严格按照学校及相关制度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按照《计划生育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启动议事程序。
    (二)凡规定需经所务会决议的重要事项,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四、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
    (一)由计生所直属党支部或所长决定的事项,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的决策。
    (二)加强监督检查
计生所直属党支部或所长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直属支部书记、所长汇报。实行民主监督,任何教职工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计生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越权决策的;
    5.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6.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计生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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