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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2018-01-11     浏览数:     【 字体:

中共计划生育研究所直属党支部文件

计生党(20173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根据校党组[2017]8号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毕业以及其他原因,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正式关系转移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交纳党费等。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新的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后,党员可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党员自已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申请表》,经由所在支部书记审查通过,履行以下手续:

)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

1、由我校转至湖北省外的单位

(1) 经党员管理系统开具落款为“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提交大学组织部审核通过并在系统内确认。

2、由我校转至湖北省内的单位

(1) 校党委组织委托计生所直属党支部直接开具落款为“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湖北省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湖北省内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提交大学组织部审核通过并在系统内确认。

(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

经人事部门审查组织关系转入党员的组织档案,党员发展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方能履行以下手续。

1、由湖北省外的单位转入我校

(1) 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湖北省高工委员会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计划生育研究所办公室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 计划生育研究研究所直属党支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对应的党支部,提交大学组织部审核通过并在系统内确认。

2、由湖北省内的单位转入我校

(1)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研究所党支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 研究所党支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研究所对应的支部提交大学组织部审核通过并在系统内确认。

(三)本校范围内接转

(1) 在党员系统内提交申请,并请所在支部书记审核,报大学组织部审核通过系统内确认

(2) 校内接收单位在系统内确认接收,完成转接手续。

二、新生组织关系的管理

1、直属党支部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仔细审查新生党员的档案材料,看其发展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须向本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何时在支部大会上被接收入党、介绍人是谁、谈话时间等",谈话须有记录。对自己无法说出入党介绍人或支部大会召开时间、突击发展、入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入党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等违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新生党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2、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新生党员,要尽快将他们编入到一个党支部中,档案材料要尽快转给直属党支部相应管理人员。对未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如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预备期,超过6个月无故不接转组织关系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直属党支部将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收齐,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毕业生党员离校前,研究所直属党支部开一次全体毕业生党员大会,就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保留等有关事宜做出必要的提醒和指导。

1、学习或工作单位已经确定的党员。由研究所直属党支部负责按学生分配至湖北省外、湖北省内、校内填报《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申请表》交至党支部,届时党支部将开好的介绍信发至年级,并在有关表格上签字备案。

2、毕业后去向待定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因私出国(境)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四、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和权限

党员因升学、就业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凭证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凭证为中国共产党证明信。党员外出开会、参观、学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内的,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五、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和停止党籍管理

出国(境)工作、学习6个月及以上的党员可向所在支部党组织提出申请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应当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党组织关系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出(国)境学习的我校毕业生党员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保留期限的,基层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督促其转出党组织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期限的申请。办理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期限的程序,参照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超过保留期限超过6个月仍然联系不上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报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保留组织关系期间,党员不再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认真努力工作,不损害党和国家和利益,以适当方式与保留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保持联系,回国后主动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向党组织申请恢复组织生活。

六、恢复组织生活的基本程序

1、出国期间能与国内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申请人,向所属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境外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

出国期间未能与国内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境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2、对于出国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申请人,无法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境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直属党支部审核,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可恢复组织生活。

3、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按其保留期间同期本单位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补交,无固定收入的,按学生党员的标准补交。

4、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书面申请。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5、因出国(境)定居办理停止党籍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良好,可以重新入党。

中共计划生育研究所直属党支部

                                    2017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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